中央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公司制改革,有分析说“国企改制即将画上句号”。事实上,改制这项工作也许到年底可以告一段落,但中央企业转换成适应市场需要的公司治理机制,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能还没有真正开始。
自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已经过去二十多年,至今仍然在路上。于是有人说,20年没搞完,怎么可能半年之内搞成?
换句话说,完成改制的标志并非仅仅是注册成为公司,更重要的是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就是说,即使是完成了公司制注册,改变了身份,甚至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也还有怎么监管、如何运营的问题。因为,完成改制的企业也仍然存在市场主体地位不明、国资流失、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它的基本逻辑是基于财产权利,核心是在产权归属关系清晰的基础上,以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构筑公司治理形式。
在实际运营中,企业各股东地位平等,按财产权利大小,决定投票表决权的轻重轩轾;委托代理关系的各层次,即出资人—受托人—经理人之间,关系明确,边界清晰,从而能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并适合市场经济规则。既实现了股东价值最大化,又实现了经理人和全体成员价值的最优化,也就是整体上实现了这个企业市场效率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清晰的,改为公司制,也使得公司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实现了分离,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样的监督管理体系,但为什么20多年没有实现公司治理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呢?
这是因为,传统国有企业制度设计,其逻辑起点是以政府权力为前提,按行政权力大小进行决策,下级服从上级,出资人—受托人—经理人之间,边界不明,责任不清,因为没有财产关系的约束,所以也就没有人真正对企业盈亏负经济责任。
企业制度选择,不但是为了保证出资人利益,也是为了约束和激励经理人。所以,企业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要解决人的问题,一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全体成员的积极性,一是怎么能保证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放在经营者的位置上,这是检验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的标准。
过去30多年国企改革的实践表明,国资流失、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之所以难以得到根除,核心还是没有解决出资人、委托人与经理人的利益一致化问题。尽管采取各种方式监管、督察、审计、巡视,仍然没有跳出警察抓小偷的游戏。监管成本高且链条长,一放就乱,一收就慢,企业效率和活力仍然不足。
既然建立公司制,出资人、委托人和经理人之间,就要按照财产关系建立决策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副总理马凯7月10日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经验交流会上曾说,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
“市场化、契约化、差异化”这三个词,本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但不能只是针对普通员工的劳动、用人和工资三项制度,而是要在整个企业的经理层和员工范围内推进,只有使经理层与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人目标一致、利益一致,从行政权力关系过渡到财产权利关系,才能实现国有企业效率的最大化。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企业出资人、委托人、经理人之间,虽然不可能做到“同心”,但可以做到“同利”,利益一致,也是实现效率最大化的前提。否则,改则改矣,管则管矣,再有二三十年,也未必能实现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