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求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手段,着力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方案》明确,我国将取消26项国资监管事项,下放9项监管事项,今后,国务院国资委不再指导地方国企重组改制上市管理,不再审批央企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有分析认为,这令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与国企之间的关系如今得到了进一步厘清。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旨在放宽国企的经营权,有助于简化审批程序,激发企业活力,不过未来国务院国资委还需把控好防范国资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
“实际上,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都是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但是在我国运行多年的国资管理体系下,国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界限不明晰,就出现了各级国资委不仅拥有国企的所有权,也全程过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情况的现象”,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前,我国地方国企的重组、改制、上市都需上报地方国资委,再由地方上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上述情况不利于激发国企活力,部分国企领导人也可能以没有决定权为由推卸国资流失的责任。
对此,《方案》指出,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我国亟须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国务院国资委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此外,国务院国资委还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方案》中提到,按照职权法定、规范行权的要求,调整、精简、优化监管职能,将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做好整合监管职能与优化机构设置的衔接,强化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43项监管事项,整合三方面相关职能。
李锦进一步解释称,未来地方国企在上海或深圳上市,准备发行多少股份,都将不再经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企业上市的流程。此外,对于国企控股、持股的公司上市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也不再直接规范,对于央企旗下子公司如何设定分工激励方案,国务院国资委不再审批。
《方案》明确提出,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推动中央企业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中央企业年金方案、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备案和规范指导。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重点管控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取消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延伸到中央企业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和地方国资委。将中央企业所持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企业集团内部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非重大资产重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项以及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国家所有、分别代表原则,将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国资委。
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结合落实董事会职权等试点工作,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同时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备案管理和事后监督。
依法将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权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进一步落实试点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控、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的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试点企业董事会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决策制度,明确授权事项在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类处理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不过,对于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大范围放权,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了对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担忧。但在李锦看来,未来国务院国资委只需把控防范国资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结果问责,在此前提下适度向地方国资委与国企放开国资运用经营权限,就能形成“双赢”的局面。
国务院国资委也明确,未来我国要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和督办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