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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连续两年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将停产或关闭
【添加时间:2015-04-01 】   来源:成都全搜索 分享: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陈然 朱海丹)2月9日报道 记者今天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年伊始,成都市政府以“党政同责”、“黑名单”管理制度为核心推出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的重大举措。

 

  在会上,成都市安监局副局长叶永清向记者介绍了近期已施行的《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以及将要正式施行的《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 


  记者获悉,由成都市安监局牵头拟制的《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将于2015年2月28日起实施。“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叶永清说到。

 

  在会上,叶永清介绍起《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的三大特点。 


  扩大了“黑名单”适用范围 


  据叶永清介绍,除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外,明确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适用范围,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诚信约束,促进服务机构提供优质、公正、科学的安全生产服务,相较于已建立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其它地区是一项创新举措。 


  被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机构必须符合“准入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的 “准入条件”包括:(一)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安全生产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三)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病危害,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五)拒绝、阻挠安全生产执法,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的;(六)谎报、瞒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逃逸的;(七)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被纳入“黑名单”的“准入条件”是具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服务结论报告,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七种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情形。

 

  单位和机构被纳入“黑名单”有一套完整的实施程序,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告知、审核认定、信息公告、信息解除和延期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 


  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机构实施“三重约束”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机构,我们将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市安监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叶永清说。他还表示单位和机构一旦进入“黑名单”,必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管部门将给予重点监管直至整改完成。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将严格限制相关单位和机构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工程招投标和评先评优。对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将责令停业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成都市安全生产 


  在会上,记者还了解到,2015年1月13日正式施行的《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首次以具体条款明确了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党委班子其他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叶永清在会上表示。 


  其次,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要求严格落实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同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4类监管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 


  以严格的制度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 


  据了解,《规定》从4个层面确立了12项工作制度机制。一是在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统筹方面,确立了党委政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制度、政府安委会统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二是在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方面,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对口联系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制度、领导干部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制度。三是在夯实安全监管薄弱环节方面,提出了强化行业领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监管能力、完善企业主体责任激励约束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和措施。四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方面,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负责人调整备案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投入机制等制度。 


  加大惩戒约束力度,降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门槛 



  叶永清介绍,《规定》在加大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权重的基础上,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施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约谈和通报制度、事故查处和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工作要求更高,约束措施更严,惩戒力度更大。”叶永清说,尤其是《规定》降低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门槛,提出除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外,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也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据悉,2014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经营性事故411起,死亡183人,伤344人,直接经济损失3391.74万元。与上一年度同比,减少事故86起,下降17.30%;死亡人数减少96人,下降34.41%;受伤人数减少4人,下降1.1%;直接经济损失减少753.06万元,下降18.17%。发生各类较大事故3起,事故起数同比减少5起,下降62.5%,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7人,下降65.38%,杜绝了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近八年实现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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