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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添加时间:2015-04-01 】   来源:和讯网 分享: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让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就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用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七项任务、四项保障措施,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信息互联共享 浙江省政府强调,全省一体化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报送和公示信息的法定载体,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重要平台和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平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承担系统实施、运行、管理和维护,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依法履行信息公示职责,推动企业信息互联共享,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督促引导企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 浙江省政府明确,企业要加强公示信息管理工作,大中型企业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小微企业要有专人负责,无数字证书的企业要确定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并报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省内登记的企业需要报送经营发展状况、知识产权状况、投资状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内容 (不公示)以供政府决策分析。 


  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 省政府要求提高对企业监管服务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发放,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对公示信息加强后续监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企业公示信息后续监管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组织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开展检查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检查结果。后续监管中工商部门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后续监管所需费用列入省、市、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 一体化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将依法公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明确的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数据交换平台实时交换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重点建立全省统一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库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被列入上述二个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实行联合信用约束惩戒。 


  “宽进严管 证照联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许可证审批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宽进严管”要求,按照“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原则,省政府要求强化发证机关的监管意识,落实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和打击未经许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其处理结果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同时,浙江省政府明确通过建立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联动监管、加快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集中、加大宣传力度等四条保障措施,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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