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医学科研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药学、护理学、计划生育等领域所开展的研究。
第三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范,加强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倡导学术民主,净化学术环境。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规范,加强对医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
第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采集人体的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面、准确;对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树立保密意识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人体或动物的研究中,应当如实书写病历,诚实记录研究结果,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第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结束后,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数据或资料的储存、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科研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动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严格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物进行实验,保障动物福利,善待动物。
第十二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开展学术交流、应邀审阅他人投寄的学术论文或课题申报书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科技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观点、实验数据、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第十四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如果未实际参加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不得在他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中署名。
第十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对于研究和撰写科研论文中出现的不端行为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所发表医学科研论文中涉及的原始图片、数据(包括计算机数据库)、记录及样本,要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对已发表医学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第十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科技评审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评议职责,遵守保密、回避规定,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与他人进行科研合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诚信义务或合同约定,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和奖项等时应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要有科学态度和社会责任感,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对于来自同行的学术批评和质疑要虚心听取,诚恳对待。
第三章 医学科研机构诚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医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作为医学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诚信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履行法人职责,自觉抵制、杜绝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和研究生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树立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
第二十四条 机构要建立受理举报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渠道,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机构在组织申请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时,应当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可安排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机构要制订相应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对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调查本单位科研不端行为应当予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机构应当对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并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
第二十八条 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及论文、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构行政和业务负责人及科研管理人员应当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医学科研诚信与行为规范,协同相关部门对重大医学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各地区、机构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学科研诚信工作,支持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科研诚信建设,开展科研机构诚信评议,督促诚信程度低的机构整改,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隐瞒科研不端行为、阻挠对不端行为的调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实行医学科研诚信信用记录制度,作为评估、评审科研项目及成果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切实承担对本机构科研人员诚信行为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诚信监管制度,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