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将被追责。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追责的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根据规定,《细则》适用于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细则》对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有这些情形,将被追责。
追责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细则》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因失职行为或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