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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国资委修订出台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9-07-01 】   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享:

  为了加强投资监管,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出台。《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从总体要求、投资决策和管理制度、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分析和后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主要特点为“三个体现”、“两个强化”。


  一是体现了突出主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求企业的投资活动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湖北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聚焦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北省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及调整方向,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鼓励和引导企业向能够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投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投资、向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项目投资。


  二是体现了分类授权、放管结合的改革方向。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行业特点、资产规模、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一企一策对企业授权,制定投资项目审核清单和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简政放权、由企业自主决策,清单以内的事项严格监管、管住管好。国资委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对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项目严禁投资。企业境内主业投资,净资产在600亿元以上企业的投资额占净资产3%以上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600亿元以下100亿元以上企业的投资额占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100亿元以下企业的投资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报国资委审核;非主业投资,净资产在600亿元以上企业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600亿元以下100亿元以上企业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10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企业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5亿元以下企业的所有非主业投资项目,必须报国资委审核,且所有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15%。


  三是体现了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监管要求。强调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明确了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省国资委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的流程及相关要件,要求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库,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法律风险评估,依法依规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是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国资委除对企业清单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核外,还应重点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企业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后评价制度的和开展后评价工作,根据需要由国资委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以形成全过程贯通、一体化监管的完整链条,切实堵塞投资项目重批轻管、放管脱节的漏洞,有效提高投资项目成功率和投入产出效率。


  五是强化了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对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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