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4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修订并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国债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下称《指引》)。
上述规则于4月9日起正式实施。《指引》第四条第二项自9月14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暂不公布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信息。
本次规则修订包括明确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信息披露安排、在规则条款中增加非期货公司会员主体等内容。优化信息披露规定,有助于保护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商业秘密,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发展。
“修订明确了银行作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安排。”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认为,考虑到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业务试点期间,银行参与数量较少,相关信息披露安排延后至9月14日即新合约上市首日实施。这符合该业务的初期试点特征,也充分考虑了当前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实际需要,有助于试点业务的平稳起步。
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表示,从银行目前参与商品期货品种的情况看,按品种汇总披露非期货公司会员信息对保护银行的商业秘密、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具有积极作用,促进了相关品种市场的发展。此次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的修订,将非期货公司会员成交持仓信息由按合约披露改为按品种汇总披露,吸收了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遵循了行业惯例,能够降低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暴露头寸的可能性,有助于做好风险防控。(丁晋灵)